居民医保的管理涉及多个层级的部门协作,具体管理主体如下:
一、中央层面
国家医疗保障局(2018年组建)是城乡居民医保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该机构整合了原人社部门的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生育保险,以及原卫计委的新农合等职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
二、地方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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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保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原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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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由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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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由市医疗保障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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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由人社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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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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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下属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或社保中心,负责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结算等具体经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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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卫生部门参与医疗资源管理和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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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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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行政部门 :制定政策、监督基金运行、处理参保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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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保障基金收支、监督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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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参与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目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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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如教育、民政、公安等,协同做好参保宣传、特殊群体保障等工作
四、历史调整说明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卫计委的新农合逐步划归人社部门管理,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制度整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卫生部门参与管理的现象。
居民医保的主管部门以国家医疗保障局为核心,地方分级负责具体执行,形成多层次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