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办理病退的疾病主要包括重大器官功能衰竭、恶性肿瘤、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及慢性进行性疾病五大类。具体涵盖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白血病、精神分裂症、严重脑卒中后遗症等,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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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器官功能衰竭类疾病
包括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的终末期疾病。例如:- 尿毒症需长期透析或肾移植
- 慢性呼吸衰竭伴严重肺功能损伤(FEV1<35%)
- 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或消化道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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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及血液系统疾病
覆盖确诊的中晚期癌症及难治性血液病,如:- 肺癌、肝癌、乳腺癌等实体瘤Ⅲ期及以上
- 白血病、淋巴瘤需持续化疗或骨髓移植
- 多发性骨髓瘤伴器官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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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及神经系统严重疾病
需满足生活无法自理或社会功能严重退化,例如:- 精神分裂症病程≥5年且反复住院治疗
- 癫痫频繁发作(每月≥4次)伴智力障碍
- 帕金森病晚期丧失自主行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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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进行性疾病致残
病程不可逆且持续恶化,包括:- 类风湿关节炎Ⅳ级关节畸形伴功能丧失
- 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或中枢神经
- 糖尿病并发双目失明或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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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重症
如重度烧伤(面积≥80%)、高位截瘫、**罕见病(渐冻症、成骨不全症)**等,需提供三级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
提示:办理病退需同时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条件,建议提前向当地社保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近两年完整病历,审批周期通常为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