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是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重要政策,覆盖所有城镇用人单位,提供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及失业生育补助等核心待遇,缴费比例不超过工资总额0.7%,并明确产假延长至158天(难产或多胞胎可再增加)。
一、参保范围与缴费标准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必须参保,费用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费率动态调整,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0.7%,需报省级批准方可提高。
二、生育津贴与产假待遇
- 产假时长:基础产假98天,湖南省增加60天,合计158天;难产或多胞胎每胎再增15天。
- 津贴计算: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发放,低于本人工资的由单位补足。流产产假根据孕期为15天或42天。
三、医疗费用与特殊补助
- 医疗报销:涵盖生育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并发症治疗期内费用由生育基金支付。
- 失业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可获一次性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 配偶补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可享50%平均医疗费用补助。
四、政策衔接与合并实施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征缴,简化流程但待遇不变。2019年修订后待遇提升,强调“两险”统一管理。
总结:该办法通过多层次保障减轻职工生育负担,单位需依法参保以确保职工权益,具体细则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