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需满足地方性政策条件且与三孩政策衔接。目前国家层面仅统一规定三胎以内津贴标准,四胎需根据当地卫健委及社保局细则办理,通常要求符合计划生育特殊情形(如再婚重组家庭、少数民族等)。以下是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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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明确禁止四胎津贴,但将裁量权下放至省级行政单位;
- 广东、浙江等地允许再婚家庭申请四胎津贴,需提供离婚证明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
- 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普遍放开四胎待遇,无需额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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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个别地区放宽至6个月);
- 提交《特殊情形生育服务登记表》及配偶身份证明(再婚需附离婚协议);
- 新生儿需完成户籍登记且未占用超生罚款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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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标准
- 参照三胎待遇的80%-100%发放,上海等一线城市可达5.8万元/胎;
- 农村户籍可叠加县级财政补贴,最高累计领取12个月最低工资。
建议直接咨询12345政务服务热线获取属地最新细则,避免因政策迭代影响申领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