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12个月计算方式及相关政策如下:
一、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则分别按300%或60%计算。
二、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月数
其中生育津贴月数根据产假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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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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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含剖宫产):1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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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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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剖宫产另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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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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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4个月:15天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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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
若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但分娩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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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参保
职工从异地转入新统筹区,若两统筹区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可按转入地标准计算生育津贴,计发月数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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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调整
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超过部分不计入计发基数。
四、申领时间
生育津贴一般自产假结束后的次月开始申领,至所有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示例计算(以某地政策为例)
若某职工生育津贴月标准为26190元/月,顺产128天,则每日津贴为:
26190 ÷ 30 ≈ 873元/天
总津贴为:873 × 128 ≈ 110624元(实际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略有差异)
注意事项
不同地区对生育津贴的计算规则存在差异,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认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