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
生育津贴的实行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政策文件和地区规定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12年4月28日前的生育津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生育津贴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开始执行调整,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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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天再乘以实际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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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全国统一执行,覆盖所有参保职工。
二、2012年4月28日前的生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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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2012年前的生育津贴制度主要依据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的国际规范,要求津贴不低于原收入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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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该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并未完全独立实施,而是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存在,具体执行标准因地区而异。
三、2012年4月28日后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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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2012年4月28日后的生育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明确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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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以参保员工人数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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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该政策自2012年4月28日起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
总结
生育津贴的现行制度始于2012年4月28日,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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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上海市等城市对津贴计算基数有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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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前的国际规范未直接对应国内具体实施时间,需结合历史背景理解。
建议职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