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保大病报销政策
- 筹资标准提高:由每人每年90元调整为115元,增加25元。
- 起付标准统一:普通人群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为2500元。
- 报销比例分段递增:0-1万元报销60%,1-2万元报销65%,2-5万元报销70%,5-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 困难群众倾斜: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均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保障对象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 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 意外伤害费用保障: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年度起付标准
- 普通人群:5000元。
- 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2500元。
四、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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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群:
- 0-1万元(含1万元):60%
- 1-2万元(含2万元):65%
- 2-5万元(含5万元):70%
- 5-10万元(含10万元):75%
- 10万元以上: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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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 0-1万元(含1万元):65%
- 1-2万元(含2万元):70%
- 2-5万元(含5万元):75%
- 5-10万元(含10万元):80%
- 10万元以上:85%
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普通人群:35万元。
- 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六、报销所需资料
- 住院:基本医保补偿凭证、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患者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受益人的银行卡。
- 门诊慢特病:基本医保补偿凭证、门诊医疗费用发票、门诊医疗费用明细对应的处方、患者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受益人的银行卡。
七、不予报销的情形
-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 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不含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 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 出国出境就医的。
- 各种预防、保健、医疗鉴定、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 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或不予补偿的费用。
八、报销地点和流程
- 报销地点:城乡参保居民入院时向医院提交参保证明、身份证明、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非即时结报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医保服务中心、定点医院、政务大厅等大病保险服务网点进行报销。
- 报销流程: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查阅相关指南。
通过以上政策,甘肃省致力于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