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生育保险政策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经济补偿与基本医疗服务。单位职工由单位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分别通过参加相应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参保人群与方式: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统一为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缴纳费用,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参加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对应的生育待遇。城乡居民则通过参加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待遇。
- 各类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女参保职工可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男参保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灵活就业医保女参保人员可享受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女参保人员可享受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
- 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产前检查费方面,需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前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待遇享受期从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起,至本次产程结束止。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定额 3000 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女参保人员定额 1500 元,且不进行生育登记无法享受。生育医疗费需按规定参加对应医疗保险,实施生育时具备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费用涵盖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多项符合规定费用及分娩并发症费用,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女参保职工生育津贴需按规定参保,实施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且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 10 个月,计发标准为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 = 计发基数 × 职工产假天数 ,顺产 158 天(不符合规定的为 98 天),难产、剖宫产等有相应增加天数。一次性营养补助需满足按规定参保,生育或手术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且参保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0 个月生育分娩或妊娠满 7 个月引产,2024 年 7 月 1 日起,计发标准为 2775 元,与生育津贴拨付之月同时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账户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需按规定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0 个月,计发标准为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 计发基数 ×15 天,非符合规定的男职工不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配偶生育时男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且具备待遇享受资格,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不同妊娠阶段有不同计发标准,在医保部门收到申请及材料,并经核实和审核后 10 个工作内拨付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苏州生育保险政策为不同参保人群提供了全面保障,在生育过程中各环节费用及津贴补助都有明确规定,参保人员需留意参保条件及待遇享受细节,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