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自行保管,但经患者同意后也可由医疗机构保存(需建立病历档案室或电子病历系统),且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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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保管为主
根据现行法规,门(急)诊病历通常由患者负责保管,包括化验单、检查单等纸质材料。患者需妥善保存这些资料,以便后续就医或维权使用。 -
医院保管的条件
若医疗机构设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已实现电子病历管理,在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医院可代为保管病历。此类病历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5年。 -
住院病历的差异
住院病历统一由医院保管,保存期限更长(不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由院方承担责任。
提示:无论病历由谁保管,患者均有权申请复印或复制完整病历资料,建议重要病历备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