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关于流产手术休假的规定,结合最新政策及历史调整,具体如下:
一、流产手术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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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2个月
享受15天产假(2016年9月29日前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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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2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
产假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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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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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流产: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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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15天产假(总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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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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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按医疗证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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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与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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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他福利待遇,且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时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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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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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假 :2016年9月29日前生育的夫妻可享受80天奖励假(含产前15天和产后65天)。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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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流产证明、生育服务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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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执行,否则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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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单位或地方政策调整,建议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以上规定综合了广州市近年对女性职工生育权益的完善,确保女职工在流产手术期间获得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