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中,起付标准取整统一为 15000 元,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众起付标准降低 50%,为 7500 元。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同区间有不同支付比例,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封顶线为 50 万元,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众取消封顶线 。具体如下:
- 起付标准:广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至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自相关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整统一为 15000 元。但如果属于广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50%,取整统一为 7500 元。且今后自治区医保部门会根据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
- 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销额度累进结算:
- 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 0 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部分,支付 60%。
- 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部分,支付 70%。
- 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 80%。
- 广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
- 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包括乙、丙类医药费先由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内超限价部分)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 异地就医报销: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降低。若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逾期未备案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治疗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 15%、20%。
广西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及异地就医报销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且对困难群众有一定倾斜,参保人需留意政策细节,按规定就医及备案,以顺利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