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保既有累计计算的部分,也有连续参保的相关规定。职工医保方面,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医保退休并计算缴费补足年限,这体现了累计的特点 。
居民医保方面,自 2025 年起实行连续参保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每次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可认定为连续参保,但职工医保年限不计入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同时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两项激励合并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 20%。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对居民医保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这凸显了连续参保的重要性。
福建医保在退休待遇资格认定等方面有累计计算的规则,在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限额调整、待遇等待期设定等方面则强调连续参保的意义。参保人应尽量保持医保参保的连续性,以享受更好的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