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职工医保门诊大病:
- 病种范围:包含重症尿毒症 3 项(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 5 项(放疗、化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药治疗)以及精神病治疗。
- 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办理大病登记手续后,门诊做相关治疗项目,享受住院标准支付比例,在职人员个人支付 1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 8% 。无需支付起付线,不使用个人当年账户资金(可使用历年账户资金)。仅在门诊进行化疗、放疗等规定项目治疗时需办理门诊大病登记。
- 登记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机构以 2 所为限,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 1 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 有效期:每次登记有效期为 6 个月,超期需继续医疗的,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恶性肿瘤患者享受待遇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 18 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可酌情延长;进行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的待遇期限为 5 年。
-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病种范围:涵盖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血透、腹透)、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 报销比例:参保人员患上述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 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 65% 。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先扣除少儿基金支付部分,剩余个人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参保人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减负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所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均被视为大病保险的参保人,无需单独申请参保或额外缴费。
疾病报销规则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方面各有特点,涉及病种、支付比例、登记等多方面规定。大家在就医时务必了解清楚,以便顺利享受报销待遇。若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