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职工医保政策,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别和参保人员类型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报销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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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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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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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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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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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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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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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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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5000元:在职人员65%,退休人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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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5000元: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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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付标准(分医疗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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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首次住院200元,第二次及以上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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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首次400元,第二次及以上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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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首次600元,第二次及以上300元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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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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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门诊特定病种按70%报销,退休人员起付线1300元以上按8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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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80%报销
四、示例计算(以三级医院为例)
若参保人员(退休)在三级医院住院10天,总费用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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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报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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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30元/天 × 10天 =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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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15000元 × 90% = 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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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5000元 × 80% =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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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5000元):3000元 × 70% =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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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3500 + 4000 + 2100 = 1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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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费用 :30000 - 600(起付标准) - 19600 = 6700元
以上信息综合了政策调整后的最新标准,具体以医保部门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