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医保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及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费用。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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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
包括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如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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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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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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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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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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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可通过医保直接报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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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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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家庭成员
参保人需通过医保局官网、APP或线下渠道,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建立家庭共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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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流程
家庭成员就医时,直接使用参保人的医保卡结算,系统会自动识别家庭共济关系,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自付部分。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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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限制
仅限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不可用于报销门诊、住院等医保可支付项目;
- 若需支付配偶、父母的住院费用,需办理家庭医保或将其纳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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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效
家庭共济关系需定期确认,建议每年检查一次绑定状态。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需符合国家规定,家庭共济政策属于其拓展应用范畴。
上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在家庭成员符合条件并完成绑定的情况下,用于支付指定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费用,但需注意使用范围和政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