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医保政策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为核心,对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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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覆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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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保职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如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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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包括进城落户农牧民(以灵活就业或职工身份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者等。
二、缴费标准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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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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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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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费,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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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统一设定为25年,退休时累计缴费满25年可终身享受待遇;未达标者需补缴至满25年。
三、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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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与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覆盖门诊、住院等基本医疗需求,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地区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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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补贴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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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参保
个人账户余额可跨统筹地区转移使用,但统筹基金不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四、参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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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参保
用工30日内需向医保机构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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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持身份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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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参保
通过社区劳动保障站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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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参保
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五、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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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衔接 :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统一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实现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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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来源 :包括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实行多渠道筹资。
以上政策为2016年内蒙古医保的总体框架,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存在差异,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