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合并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并背景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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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明确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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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目标
合并旨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简化管理流程、提升基金共济能力,并非取消生育保险。
二、合并后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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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整合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待遇、统一管理,但保留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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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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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与普通医疗费用同步纳入医保实时结算,无需再单独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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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月自动划入职工社保卡,次月起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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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调整
用人单位按原生育保险费率(0.7%)与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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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医疗保险待遇 :合并后生育津贴仍可享受,但需注意与医疗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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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个人通过代理公司或挂靠单位参保属于违规,将影响社保权益。
四、地区实施情况
例如兰州市自2019年起推行“五险合一”统一征缴,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全面升级为网络结算,参保女职工可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已合并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生育保险待遇仍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