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疆医保二次报销政策主要适用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具体规定如下:
1. 报销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85%)。
- 二级医疗机构:70%(退休人员75%)。
- 三级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65%)。
2. 单次报销限额
-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8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
3. 年度报销限额
- 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报销最高为4000元。
4. 起付标准
- 单次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10%。
- 第二次及以后门诊就医,起付标准降至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
5. 实施时间
- 该政策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