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目录内自付费用
青岛医保大病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综合了政策文件和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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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目录内合规费用
覆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费用,以及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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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高额医疗费用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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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如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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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重大疾病(如尘肺病、肝硬化、脑出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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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专科门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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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
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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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起付标准15000元,居民医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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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不同(如一级90%、社区9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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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比例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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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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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一、二级医疗机构90%、88%、86%;三级医疗机构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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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大病: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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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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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一档缴费成年居民80%、70%、65%;二档缴费75%、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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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大病:与职工医保类似,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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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青岛市大病保险年支付限额为30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三、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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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 :针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患者,提供专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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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 :如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友病专科治疗等,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不予报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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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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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明确排除的项目。
以上政策综合了2015年至今的调整,具体执行以青岛市医疗保障部门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