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且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有义务依法发放生育津贴,不得截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通常,生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来计算。
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申领时限,各省市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1年内,向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而天津市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包括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发放天数以及申领条件等。
总的来说, 生育津贴的发放是由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的,且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申领时限则依据各省市的实施细则有所不同。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确保生育津贴的顺利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