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职工医保的实行时间需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面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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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时间为 1998年12月14日 。该制度依据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建立,要求参保职工缴纳最低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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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厦门市作为全国首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1997年 便开始实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该保险由保险公司承办,旨在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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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属于 自愿参保的补充性保障 ,并非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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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属于补充性保障形式)则从2006年起开展,2024年1月1日起进入新阶段。
厦门市职工医保体系的基础保障部分始于1998年,而补充保障部分则更早于1997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