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单位缴纳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具体调整如下:
一、改革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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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约8%)和单位缴纳部分的30%共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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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及家庭成员门诊自费部分。
二、改革后政策(2023年7月起全国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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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去向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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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调整
个人账户仅保留个人缴费部分(约8%),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左右。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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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至统筹地区2023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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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影响
改革后,个人账户资金减少,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提高至50%,覆盖范围更广,相当于将个人账户功能转向“互助共济”。
四、常见误区澄清
部分人群担心改革后“吃亏”,但实际效果是医保整体效能提升。例如,2023年广西实施改革后,门诊自费比例从38%降至28%,而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提高至50%。建议参保人员通过医保官方渠道了解最新待遇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