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育险缴纳比例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8%缴纳(含职工医保),个人按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10%一次性缴纳,缴费基数以自治区平均工资的60%-30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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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与比例
用人单位需承担职工工资总额的8.8%(含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职工个人缴纳工资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或无雇工个体户按申报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无需个人额外支付生育险部分。 -
缴费基数规则
基数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低于60%按60%计算,超过300%按300%封顶。确保缴费公平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缴费。 -
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费率可动态调整: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时,费率可降至0.5%以下;结余不足3个月时,可适当调增费率,保障基金可持续运行。 -
合并实施政策
生育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后,统一参保登记和征缴,简化流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原规定执行,确保政策覆盖连续性。
宁夏生育险政策兼顾公平与灵活性,通过动态费率调节和基数限制,平衡企业与职工负担,同时保障基金安全。参保时需注意基数核定标准及最新费率调整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