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医保政策规定,关于提前开药的天数要求如下:
一、常规门诊开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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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患者 :门诊开药需遵守“急三、慢七、行动不便两周”的原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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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不超过3日量或最小包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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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患者:不超过7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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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不便者:不超过14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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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患者 :若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可开具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
二、长期处方管理新规(2025年2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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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慢性病纳入长处方目录 :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8类疾病,符合条件的患者可开具最长12周(约28周)的长期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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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药天数放宽 :长期处方开具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以保障用药连续性。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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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 :目前未明确提及提前开药天数的特殊规定,但可参考医院门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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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已开具1个月药量,后续开药时医保基金仅支付超出7天的部分。
四、政策调整背景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慢性病患者因用药周期长、药品包装规格不一致等问题,减少患者反复就医次数,同时避免医保基金浪费。
以上信息综合了医保部门最新通知及政策文件,适用于2025年2月12月1日后的医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