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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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
包括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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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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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共济人(如父母)已享受的医保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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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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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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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参保要求
被共济人(配偶、父母、子女等)需同时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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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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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济成员不包含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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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共济人不能享受共济人的医保报销待遇,仅限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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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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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办理
通过当地医保平台(如“湘医保”APP)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绑定家庭成员信息后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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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
拨打医保热线或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共济登记。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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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使用 :目前湖南尚未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使用,但部分地区(如河北、江苏等)已试点开通此功能,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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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北京市已扩大家庭共济范围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近亲属,湖南是否跟进需以最新官方通知为准。
通过以上方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在合规范围内为家人提供医疗费用和药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