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使用统筹医保的方式如下:
一、门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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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如常见病、多发病)费用,包括药品、诊疗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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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与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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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60%;
退休人员统一按6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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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2023年起,个人账户不再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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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部分承担
超出起付标准且未达报销比例的费用,由退休人员个人承担。
二、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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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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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支付 :可支付门诊药品费(除自费药品和乙类药)及部分自费检查设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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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用账户 :允许家庭成员(如子女)共用个人账户资金。
三、住院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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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结算 :住院时直接由医保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个人仅需支付自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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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起付线 :同一年度多次住院时,第二次起付线按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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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清单与结算 :出院时医疗机构提供费用清单,医保与个人按比例结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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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需在医保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非定点机构无法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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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 :如特殊疾病门诊、美容整形等通常不在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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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可支付门诊、药店费用及部分自费检查设备,不足时需自费。
以上内容综合了医保政策的核心要点,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