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浙江省职工的医保缴费标准根据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高于2100元的按2100元缴费,低于290元的按290元缴费。对于下岗职工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更低的标准如190元来缴纳。
一、缴费基数调整
- 自1998年4月份起,职工可以根据1997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调整缴费工资。
-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标准2100元的,按最高标准缴纳;低于最低标准290元的,则按最低标准缴纳。
二、特殊群体缴费
- 对于市确认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如果其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90元,经市劳动局批准,在1998年1月至6月期间可以暂时按190元缴纳。
- 自1998年7月起,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均需按照不低于29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统一缴费基数
- 为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自1998年7月开始,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月工资收入。
1998年的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体现了对不同经济状况职工的考虑,并通过设定上下限确保了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负担性。了解这些历史缴费标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当前的医保政策及其演变过程。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