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职工医保退休政策规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男性)/20年(女性)的,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无需继续缴费。若缴费年限不足,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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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医保待遇条件
职工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二是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或病退人员可提前办理,但缴费年限要求不变。 -
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方式
- 一次性补缴:按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补缴金额,补足差额年限后即可享受待遇。
- 继续按月缴费:退休后按月缴纳医保费至规定年限,期间可正常享受医保报销,但需自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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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退休人员每月个人账户按养老金的4%划入,最低不低于株洲市当年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的2.5%。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可申请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发放至银行卡。 -
特殊群体政策
-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申请缓缴或分期补缴,享受过渡性医保待遇。
- 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医保缴费年限,需提供服役档案证明。
提示: 2025年起株洲市将逐步推行医保缴费年限全省互认,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需及时办理年限转移接续手续。建议临近退休的职工提前3个月核对缴费记录,避免影响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