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在舟山看病能报销。
报销政策
- 浙江省内临时就医:宁波医保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包括舟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宁波市就医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
- 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因长期驻外工作、异地长期居住等原因需要办理长住外地(含省内和省外)就医备案的,对长住外地的时长要求从6个月缩短为3个月。办理备案后,在长住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与在宁波市就医待遇相同。
- 转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转浙江省外就医的,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代办备案手续。转外地就医可转往浙江省外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流程
- 直接刷卡结算:在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包括舟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可直接刷卡(或凭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
- 办理备案:长期异地居住或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医疗费委托报销时,应提供本人的医疗保险或医疗统筹《证历本》、《异地定点登记表》、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
- 办理委托报销:参保人员持所需资料到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办理医疗费委托报销。
其他注意事项
- 报销时限:参保人员在舟山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委托报销。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临时外出离开舟山期间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委托报销。
- 报销范围和待遇标准: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及其分类支付标准和报销待遇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和参保人员身份确定。
通过以上政策和流程,宁波医保参保人员在舟山看病是可以报销的,具体报销比例和流程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有所调整,建议及时关注相关部门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