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综合各地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管理对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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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象
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注册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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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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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医保政策,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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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参保人员身份,防范冒名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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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规范医疗记录,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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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费用清单管理,避免重复检查、过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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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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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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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建立电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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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医疗机构需制定医保医师考核制度,签订服务协议,公示医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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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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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服务协议(如拒收病人、超范围诊疗)将取消医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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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材料者将注销备案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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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四、培训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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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要求
定期参加医保政策、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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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制
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连续违规将影响费用结算。
五、法律依据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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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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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具体实施细则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负责实施。
以上内容综合了广西、吉林、潍坊等地的政策文件,具体执行中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