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
大病救助的办理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协作,具体如下:
一、主要负责部门
-
民政部门
大病救助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社会救助项目,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 县级民政部门 负责最终审核和批准发放救助金。
-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承担初审职责,核实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及医疗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协助收集申请材料、调查家庭经济状况,并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推荐申请。
二、申请流程
-
提交材料
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如低保证、五保证等)、户籍或居住证等材料。
-
审核流程
-
社区初审 :居委会/村委会核实材料真实性。
-
街道复审 :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复审。
-
县级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最终审核通过后发放救助金。
-
三、法律依据
大病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主要覆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多重保障机制。
四、注意事项
-
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及因大病致贫群体。
-
具体救助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
若涉及重大疾病(如癌症、重性精神病等),可优先申请医疗救助,与其他救助项目叠加使用。
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最新政策及所需材料,确保申请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