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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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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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点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费用,按60%比例报销,年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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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门诊:在校医院或指定转院治疗的门诊费用按60%报销,年累计不超过500元;外伤门诊5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年累计不超过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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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
- 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33大类49个病种,年累计报销额度6万元,报销比例90%(高缴费档次)或60%(低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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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
- 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年支付限额4000-20000元,具体比例根据病种和缴费档次确定。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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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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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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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统一调整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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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优惠
- 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每日补偿10元,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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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偿
- 通过“镇风险基金”分段报销:5001-10000元65%、10001-18000元70%,年累计最高补偿1.1万元。
三、其他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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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 包括孕前检查、分娩、剖宫产等费用,与普通门诊合并报销,最高可报销1100-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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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项目与重大疾病
- 如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化疗等,年累计补偿不超过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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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与门诊特定疾病
- 学生因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按90%报销,最高800元;门诊特定疾病(如艾滋病、结核病)按90%报销。
四、药品报销
- 药品目录分为甲类(全额报销)、乙类(先自付10%-20%)两类,甲类药品1817种,乙类药品2373种。
注意事项
- 报销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具体比例和额度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建议参保人咨询当地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