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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14个地级市已全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联网的医院看病,医疗费用能即时结算,无需再垫付资金和往返报销。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辽宁医保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相关内容。
(一)适用人群 辽宁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的适应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长期异地工作人员等异地居住人员。申请异地居住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适用人群类型 | 具体条件 |
|---|---|
| 退休人员 | 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
| 退休人员 | 随配偶或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配偶或子女在异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
| 退休人员 | 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异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
| 退休人员 | 随配偶或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配偶或子女是驻当地现役军人 |
| 在职职工 | 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 |
(二)办理流程
- 异地居住就医结算办理:异地居住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由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开通本地医疗保险服务。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在审批备案后一年内、在职职工异地工作人员在审批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就医。
- 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应凭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申请办理。鼓励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即申即享的服务,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参保地经办机构事前不审核材料,事后进行复核。若发现伪造材料、虚假承诺的,即时取消备案,记录为医保失信行为,12个月内不得通过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结算方式
- 住院费用结算:已经办理备案的异地居住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只需支付应个人承担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住院治疗执行居住地的药品、诊疗以及医疗服务目录,执行居住地的住院门槛费、参保地的报销比例。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本地结算办法和标准结算异地居住人员就医费用。
- 其他情况: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统筹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按政策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临时回参保地住院就医,可到社保中心申请临时撤消异地就医备案信息后,就能在参保地住院就医,出院后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辽宁医保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无论是适用人群范围的明确,还是办理流程的简化和结算方式的优化,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让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