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自费,特殊可报
被车撞后的医疗费用报销规则如下:
一、医保报销的适用情形
- 无责方且对方保险公司垫付
若您是无责方且对方车辆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可先行由对方保险公司垫付,垫付后医保可报销剩余部分(需符合医保报销范围)。
- 第三方责任人未支付或无法确定
当交通事故责任方逃逸、死亡或无支付能力时,医保基金可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续再向第三方追偿。
二、自费的情形
- 有责方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若您或对方车辆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或全部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
包括肇事方逃逸、无责方无保险或拒赔等情况,医保不参与赔偿。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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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范围 :仅限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如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且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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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确定责任比例,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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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与追偿 :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先行垫付,但医保可能后续要求追回已报销费用。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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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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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明确列出不纳入医保的情形。
建议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交警部门定责,并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以便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