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廊坊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主要包括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具体如下:
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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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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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诊察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根据医院级别和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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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的相关费用,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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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糖尿病为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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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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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内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90%。
-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
-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5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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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外住院:
- 省内住院:免备案手续,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 跨省住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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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和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9500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 0元—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
- 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
- 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医疗救助待遇
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待遇按相关政策执行。
以上为廊坊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的详细信息,具体政策可能根据年度有所调整,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