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个人医保报销比例根据参保类型和医疗机构级别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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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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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参保居民自付30%,医院支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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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保居民自付40%,医院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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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医院:参保居民自付40%,医院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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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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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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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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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院: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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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院: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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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危重患者,支付比例降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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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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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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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900元,1万元以下报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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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医院起付标准600元,1万元以下报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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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医院起付标准300元,1万元以下报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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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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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900元,1万元以下报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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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医院起付标准600元,1万元以下报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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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医院起付标准300元,1万元以下报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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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含大病保险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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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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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报销 :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住院比例为一级70%、二级60%、三级50%;职工医保异地住院比例为一级68%、二级60%、三级50%(退休人员三级医院比例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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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优惠 :
城乡居民医保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报销80%;职工医保退休人员1万元以下报销比例提高至82%、84%、88%(根据退休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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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
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含大病保险30万元);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90万元
以上比例和标准综合了政策文件及政府公开信息,具体以清远市医保局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