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
广州市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需根据参保类型和当地政策确定,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
-
起始时间
-
1992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
部分地区(如广州市)将起始时间调整为1993年8月1日前,即以制度实施时间为准。
-
-
结束时间
- 2014年10月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截止至2014年9月30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
起始时间 :与原企业职工一致,即1992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未缴费的工龄;
-
结束时间 :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时终止。
三、其他说明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仅限未参加个人缴费且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含欠费)不计入;
-
制度改革的影响 :改革后,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金,但仅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计发系数参考。
四、补充说明(2025年及以后)
- 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2025年及以后退休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需满足当地规定(如2030年及以后退休需累计缴费满15年),但此规定与视同缴费年限无直接关联。
以上信息综合了广州市及广东省的养老保险政策,具体以参保时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