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可以开具多种法定医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死亡推断书、转院证明等,但需符合执业范围且经规范流程审核。以下是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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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类型与权限
乡镇卫生院可出具与执业范围相关的医学证明,如诊断证明(需患者本人就诊记录)、居民死亡推断书(家中正常死亡情形)、转院证明等。特殊证明(如职业疾病鉴定)需由指定机构出具。 -
开具条件与材料
- 诊断证明:需患者身份证、病历资料,由执业医师填写并加盖公章。
- 死亡证明:需死者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及申办人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处理。
- 转院证明:需病情记录、目标医院接收意见,经卫生院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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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证明需医师亲自诊查并留存记录,部分需医务科或分管院长审批。伪造证明属违法行为,医疗机构需严格存档备查。
提示:办理前建议联系当地卫生院确认所需材料及时间,避免因信息不全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