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统称职工)。
二、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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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管理
实行全市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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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标准
根据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具体费率由市社保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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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基金收支,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协助实施工伤保险工作。
三、工伤认定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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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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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21-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75%-9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退休后停发),不足部分由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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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六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或按月发放60%-70%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由单位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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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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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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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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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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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义务
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根据单位工伤风险等级和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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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安排与社保缴纳
-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时,由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保;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由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保。
五、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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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职责
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及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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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服务
街道、乡镇社保事务所负责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六、政策调整
市社保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指标,每1-3年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