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责任主体及要求如下:
一、编制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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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的第一责任人,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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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
若生产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可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的机构完成。
二、编制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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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质 :需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甲、乙、丙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项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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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质 :编制人员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
三、编制依据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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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现场调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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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包括项目概况、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预防和治理措施(如梯田建设、植被恢复等)及设施建设方案。
四、审批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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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主体 :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批,中央审批项目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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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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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项目 :征占地面积≤0.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量≤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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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项目 :实行承诺制管理,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需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把控编制资质与流程,确保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