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低保政策,城乡低保有明确的规定,以下三类人群不能取消低保资格:
一、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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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标准
家庭成员中存在重度残疾人(包括一级和二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重大疾病、精神疾病等)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不能取消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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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均明确将重度残疾人列为低保的优先保障对象。
二、收入过低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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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标准
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若家庭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低于该标准,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持基本生活,则需继续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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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会定期核查家庭收入情况,若收入改善则可能调整保障等级或退出低保,但收入回升需符合“稳定达标”条件。
三、孤儿及特殊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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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定义
父母双亡、父母无抚养能力或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因缺乏生活来源,必须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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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范围
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属于不可取消低保的范畴。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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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低保资格需定期审核,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收入增加、就业等),可能调整保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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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保障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以上三类人群因生活能力或经济困境的特殊性,被法律和政策明确列为低保的“保护对象”,取消其资格需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