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元/平方米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水土保持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收费标准 :按实际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2元 (截至2016年政策文件,后续未调整)。
二、矿产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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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间
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标准同一般性项目,即 2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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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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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石油、天然气类矿产资源 :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 0.7元 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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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 :按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 2元/平方米 计征(单口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不超过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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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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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挖砂、采石
按实际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 1.5元 计征(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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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废弃土、石、渣
按排放量每立方米 1.5元 计征(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算)。
四、计征原则
- 不重复计征 :对同一缴纳义务人,已按土地占用、矿产资源、取土挖砂等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等行为不再重复计征。
五、政策依据
以上标准均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的官方文件制定,如《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41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