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最新社保政策,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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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前的工龄
2014年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但自2014年起浙江省统一取消视同缴费年限,不再允许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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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 2014年前参加工作、2014年后退休的人员 :其2014年前的工龄不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但可保留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退休后按基础养老金+约39年视同缴费年限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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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男性需累计缴费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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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 :缴满规定年限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大额医疗保险继续缴纳至退休。
三、跨统筹地区待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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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退休人员
若退休时参保地与退休地不一致,按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归集计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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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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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退休前最后参保地为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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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满10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或延期至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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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不足10年的需选择补缴或延期至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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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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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超大城市、特大城市需取消户籍限制,其他地区仍需满足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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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参保 :可凭父母一方本地居住证参加居民医保,鼓励中小学生及高校学生在就读地参保。
以上政策自2024年7月20日起实施,2014年前的工龄处理规则不随政策调整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