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规定需结合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类不同主体,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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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资质
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且经营场所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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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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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需注册地与药店一致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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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2名熟悉医保政策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同样需满足注册地、合同期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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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制度
需建立完善的医保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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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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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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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员及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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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
三、信息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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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支持直接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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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等基础数据库,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四、其他专项要求(视地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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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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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内医保定点药店,纳入医保管理满2年且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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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无违规记录,至少2年考核等次为优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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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品种覆盖80%以上门诊慢特病病种,具备冷链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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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新增定点药店
- 需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信息系统,满足药品分类分区管理要求。
五、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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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营业执照、人员资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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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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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协议签订后正式成为医保定点。
六、违规处理
若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药品质量不达标等行为,可能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资格。
以上要求综合了国家及地方医保政策,具体以当地医保部门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