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计算规则如下:
一、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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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缴费基数
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即缴费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总和除以12个月得出。工资性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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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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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津贴和补贴(如交通补贴、餐补、加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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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工伤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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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职工基数确定
新入职员工以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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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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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则按300%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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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若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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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处理 :介于60%-300%之间的,按实际工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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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调整时间
- 每年7月(部分地区为3月)核定并调整缴费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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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范围
包含税前工资,但需扣除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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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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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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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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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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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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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无法确认时,按当地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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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工资需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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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示例计算
若某职工2024年12月工资总额为25,000元,当地平均工资为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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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缴费基数 = 25,000 / 12 = 2,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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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83元 > 15,000 * 300%(45,000元),所以按15,000 * 300% = 45,000元计算。
以上规则确保了社保缴费的公平性与地区适应性,同时保障了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