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奖励扶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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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街道户籍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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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超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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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六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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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一个子女。
- 特别扶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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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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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街道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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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奖励扶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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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每人每年960元,直至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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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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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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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50元(一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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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350元(一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申请程序 :
-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咨询、申请。
这些政策旨在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经济扶助和关怀支持来减轻他们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