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1年计划生育政策下,允许生二胎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核心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地方立法规定。
二、主要允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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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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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女孩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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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且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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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劳动关系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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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方一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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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及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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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地方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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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致残军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丧偶未生育一方,可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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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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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初期 :我国开始实施“一胎化”政策,但允许农村地区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即“一胎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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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 :首次将计划生育纳入国家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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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中后期 :逐步放开“双独”(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和“单独”(一方为独生子女)生育限制。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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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省份对农村女孩家庭、少数民族等群体的具体条件可能有所不同,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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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演变 :1981年时全面两孩政策尚未实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始于2016年。
以上信息综合了1981年时的政策文件及后续调整情况,部分条款可能随时间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