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在患者同意或无法自主表达意愿时,有权依法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记录、检验报告等全部内容,但需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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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赋予家属病历查阅权
根据现行法规,患者本人是病历查阅的第一权利人,但当患者死亡或丧失表达能力时,其近亲属可依法行使此项权利。例如,手术同意书、护理记录等均属可查阅范围,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 -
操作需遵循法定程序
家属申请病历需提供身份证明及与患者关系的法定材料。若患者在世但无法亲自办理,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若患者已去世,需提供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应在患者或家属在场时完成复制并加盖公章。 -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同等效力
电子病历系统后台数据同样属于病历组成部分,家属有权要求查阅或封存。医疗机构需确保电子签名可靠,修改痕迹可追溯,并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复制件。 -
例外情况与隐私保护
若患者明确反对家属查阅,医疗机构需尊重其意愿。涉及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特殊病历,可能受其他法律法规限制。
提示:若遇医院无理拒绝或篡改病历,家属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