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广东省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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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2016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 14,958元 (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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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缴费基数下限维持为 2,408元 (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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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计算
企业一般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按下限、高于上限按上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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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
调整基于全省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和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确保缴费基数与经济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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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影响
此次调整后,社保缴费金额将随之变化,企业需按月申报并缴纳社保费用。
以上信息综合自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权威保险平台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