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具体义务和条件如下:
一、基本义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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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支持义务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包括提供生活必需品、支付医疗费用等。若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由另一方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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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原则
扶养义务不因性别、收入差异而改变,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有义务扶养对方。若一方有经济能力而另一方无能力或不愿扶养,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具体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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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扶养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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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济来源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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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能力但拒绝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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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除或减少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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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养方因健康问题(如重大疾病、残疾)或年老体弱无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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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养方自愿放弃扶养且不损害自身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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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救济途径
若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需扶养方可通过诉讼要求支付扶养费。法律明确规定,请求权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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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优先用于满足共同生活需要,而非单独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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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 :夫妻可自愿签订扶养协议,明确扶养方式、期限等细节,但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丈夫是否有义务每月给妻子生活费,需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实际需求及法律义务综合判断。若存在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